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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志文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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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947人看过
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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