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突发:一段“早恋”,少年被控强奸罪】
2023年,武汉市武昌区某中学16岁的高二学生小周(化名),与同校初三女生小雨(化名,时年13周岁)恋爱交往。恋爱期间,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因小雨父母发现而报案。小周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孩子只是在谈恋爱,怎么会涉嫌强奸罪?”小周的父母心急如焚。经多方寻访,他们找到专注刑事辩护的姬志文律师介入。
【法律核心:自愿≠无罪】
姬志文律师会见小周后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处。14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有效同意决定的年龄界限——即使双方是恋爱关系、即使女方“同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仍可能构成强奸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案件没有辩护空间。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量刑如何从宽,恰恰是专业辩护的核心战场。
【姬志文律师辩护要点】
接受委托后,姬志文律师全面查阅案卷,多次会见核实细节,围绕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刑事政策,制定了精细化辩护方案:
第一,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小周虽刚满16周岁,但与小雨系同学间正常恋爱交往、年龄差距不大,不能机械地以16周岁划线一概而论。
第二,主张依法对未成年人从宽。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小周与小雨系正常交往恋爱中自愿发生关系,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第三,全力争取缓刑适用。《性侵意见》规定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应当区别于成年人,能够从宽的依法从宽。小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明知小雨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与被害人系正常恋爱交往、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小周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小周得以重返校园、继续完成学业,一个家庭避免了破碎。
【姬志文律师提醒】
本案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害人“双向保护”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中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一直秉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的立场;但“自愿”并不等于无罪——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双方系恋爱关系、即便幼女同意,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类似刑事案件困扰,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抓住黄金救援期,从罪与非罪、量刑情节等维度制定辩护方案,用法律武器守护合法权益。”
姬志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