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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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虚增工程量被控合同诈骗 姬志文律师力辩获无罪

作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2026-07-21

案件回顾

2022年,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挂靠本地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社区安置房土建项目,工程总造价约3.8亿元。双方约定由施工方前期全额垫资兴建,完成约定工程量后,发包方按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施工过程中,项目多栋楼栋地下发现大量溶洞分布,经发包方、监理单位共同参会确认,桩基溶洞处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办理签证结算。为弥补前期施工中的混凝土损耗,陈某安排项目部材料员虚开了部分混凝土送货单,将虚增的用量混入真实签证资料中,一并提交发包方申请进度款。截至案发,陈某团队已实际完成工程量超3亿元,发包方累计支付进度款约2.7亿元。

后发包方内部审计发现工程量签证存在数据异常,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随即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指控其通过虚增工程量骗取巨额工程款,数额特别巨大。

陈某家属得知后万分焦急,经多方寻访找到姬志文律师介入辩护。

姬志文律师辩护核心

接受委托后,姬志文律师全面查阅数十册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结合建设工程领域刑民交叉裁判规则,制定了完整的无罪辩护方案,核心辩护要点围绕四大维度展开:

第一,施工主体与项目均真实合法,具备完整履约能力。陈某挂靠的建筑企业资质齐全,案涉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完备,且已实际开工建设。陈某自筹资金组织施工,案发时已完成绝大部分工程内容,不存在虚构主体、虚构项目、无履约能力的情形,与典型的空壳式合同诈骗有本质区别。

第二,虚增仅为局部少量行为,对合同整体履行无根本影响。本案虚增的混凝土用量仅占全部工程总量的极小比例,并未动摇合同履行的基础,也未从根本上剥夺发包方的核心合同利益,本质上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民事欺诈行为,而非刑事诈骗所要求的根本性虚构事实。

第三,工程款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陈某收取的工程进度款均实际投入项目施工,用于材料采购、人员工资、设备租赁等正常工程开支,不存在挥霍、携款逃匿、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构成要件。

第四,工程尚未最终结算,争议完全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案涉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与最终结算,对于工程量的争议,发包方完全可以通过结算审核、民事诉讼、仲裁等民事途径主张权利。将普通工程结算纠纷直接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判决结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姬志文律师当庭发表详尽的无罪辩护意见,并提交多份同类生效裁判作为参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存在虚增工程量的欺诈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真实的履约行为且已完成绝大部分工程内容,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得以恢复人身自由,继续推进项目的后续结算与收尾工作。

姬志文律师提醒

建设工程领域的结算纠纷往往涉及工程量核定、签证效力、损耗计算等复杂专业问题,实践中极易出现“以刑促民”的倾向,将普通民事欺诈错误认定为刑事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与“根本性虚构事实”。如果行为人有真实的履约行为、主体资质真实、资金主要用于经营,仅在局部数量、细节上存在夸大或虚报,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犯罪。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建设工程类刑民交叉案件、合同诈骗指控,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行为性质、主观目的、资金去向等维度全面梳理辩护思路,守住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

姬志文律师,1983年出生,200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此后在检察院和法院多部门实习、工作,现任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1420120********32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