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突发:按摩店涉黄被查,老板被控容留卖淫
2023年,林某辉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营一家休闲按摩店。店内技师私下与顾客发生交易被警方查获,林某辉作为经营者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经查,林某辉与店内两名女技师事先商议:由他把上门顾客带进包厢,如果双方谈妥,就让技师把顾客带到店外她们自己租住的出租屋交易,事后技师每次给林某辉100元抽成。案发时查明这样的交易共计十余次,林某辉获利1000余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卖淫罪对林某辉提起公诉。林某辉家属焦急万分,辗转找到姬志文律师寻求辩护。
辩护攻坚:一个场所定罪名,容留还是介绍差别大
接受委托后,姬志文律师反复研读卷宗,一眼抓住本案的核心争议——罪名定性错了。
姬志文律师指出,容留卖淫和介绍卖淫,虽同属一个法条,但认定逻辑截然不同,关键就看卖淫行为到底发生在哪、场所归谁支配:
1. 交易场所不在店内,林某辉不构成"容留"
容留卖淫的前提,是行为人为卖淫提供了自己能支配的场所。本案中,真正发生交易的是技师自己租住的出租屋,房租技师自付,林某辉既不知道具体地址,更谈不上支配权。按摩店只是"牵线"的地方,不是卖淫场所,认定容留卖淫没有事实基础。
2. 本质是"搭桥牵线",应认定为介绍卖淫
林某辉利用经营按摩店招揽顾客的便利,把有需求的顾客引见给技师,从中抽取固定"提成",本质上就是在嫖客和卖淫者之间牵线撮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介绍卖淫,而非容留卖淫。检方将罪名定为容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姬志文律师据此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主张变更罪名,并协助林某辉当庭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罪名判拘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姬志文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检方指控的容留卖淫罪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作出判决:
被告人林某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从可能的有期徒刑,到最终仅拘役六个月,罪名的精准变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的处理结果。
| 区分维度 | 容留卖淫罪 | 介绍卖淫罪 |
| 核心行为 | 提供自己支配的场所供他人卖淫 | 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牵线撮合 |
| 场所要求 | 交易发生在行为人能支配的场所 | 交易场所不由行为人支配,或发生在其场所之外 |
| 典型情形 | 出租屋主容纳承租人在屋内卖淫 | 会所把陪侍人员引见给顾客 "出台" 抽成 |
|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 均不影响犯罪成立 | 均不影响犯罪成立 |
姬志文律师辩护提醒
涉黄类刑事案件,罪名一字之差,量刑可能天壤之别。刑事辩护的价值,正在于精准厘清行为性质,避免当事人被错误定性、错误量刑。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涉黄类刑事案件困扰,都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用精准的法律适用争取最公正的处理结果。
姬志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