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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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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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作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7次举报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典》明确,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环境的稳定,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实践中,保证人常常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二者介绍人,促成借款关系达成;债务发生无法清偿的情形时,债务人“玩消失”、保证人“背锅”还款的情形亦并不少见。在该种情况下,大多数债权人具有积极主张权利的意识,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故仅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仅仅因为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本人催告,而导致主债权与保证债权双双落空,显然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因此,实践中普遍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姬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擅长财产保全,解封,强制执行,现执业于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