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典》明确,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环境的稳定,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实践中,保证人常常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二者介绍人,促成借款关系达成;债务发生无法清偿的情形时,债务人“玩消失”、保证人“背锅”还款的情形亦并不少见。在该种情况下,大多数债权人具有积极主张权利的意识,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故仅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仅仅因为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本人催告,而导致主债权与保证债权双双落空,显然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因此,实践中普遍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