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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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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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公司2个月后才批准离职,法院判公司违法解除

作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1次举报

一审法院: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内对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辞职申请作废。

二审判决:劳动者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预告期内,劳动者应围绕着工作收尾和工作交接履行职责。辞职预告期届满,劳动关系即刻解除,之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


姬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擅长财产保全,解封,强制执行,现执业于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