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内对辞职申请作出处理,之后员工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辞职申请作废。
二审判决:劳动者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预告期内,劳动者应围绕着工作收尾和工作交接履行职责。辞职预告期届满,劳动关系即刻解除,之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