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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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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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否中止对担保人的执行程序?

作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8次举报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仅规定破产清算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破产债权未能清偿的部分仍具有清偿义务,但并未限定债权人必须在住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受理对主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并不能发生对担保人中止执行的法律后果。

姬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擅长财产保全,解封,强制执行,现执业于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