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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旧法中对于动产物权的占有修改了部分条款,修改的条款为下面加粗部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二字删除)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二字删除)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