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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旧法中对于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做出了修改,修改的条款为下面加粗部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此前为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