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覃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覃XX名下价值人民币74838.2元(具体财产以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为准)。2017年6月19日,担保人深圳市XX公司为原告提供了该案财产保全作足额担保。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深圳市XX公司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及担保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覃XX名下价值人民币74838.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