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与被告刘XX、邱XX、刘XX、第三人江苏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5元、保全费1008元,合计2143元,由原告王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