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睢宁县规划局、睢宁县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原审原告王X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1行初9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