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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冠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闫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XX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设备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和生产设备等财产,但上述查明的财产均对其他债权人设立了抵押并另案查封,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上述财产。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线索指向的财产信息。4、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5、对被执行人冠县XX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发布。
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经济损失500000元、利息、仲裁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在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闫敏,烟台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专业功底深厚,在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