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XX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设备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和生产设备等财产,但上述查明的财产均对其他债权人设立了抵押并另案查封,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上述财产。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线索指向的财产信息。4、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5、对被执行人冠县XX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