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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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为你“解锁”正确的辞职姿势

发布者:段敏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633人看过

每到岁末年初,出于各种原因,总会有部分劳动者对于工作也想“辞旧迎新”,很多人一旦决定辞职,“今天提出辞职,明天就不想去上班了”的想法总是一闪而现,那么员工辞职真的可以这么任性吗?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员工想要辞职,需要履行提前30天(不含试用期员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但是,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都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呢?我们再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分两款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1款规定的六种情形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法律依据。当用人单位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劳动者有权随时以预告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是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存在区别。

因此,劳动者依据第38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得事先预告用人单位,但事先预告通知并不强求劳动者必须以第37条的方式提前30日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然,也不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存在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综上,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正确的辞职“姿势”:

    1.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情形时,预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30日及书面通知形式的限制;

    3.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情形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以上三种辞职“姿势”,是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正确方式,如果员工“不辞而别”,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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