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满一年前1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期间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上述规定可以推断出,超过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超过1年的期间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间为11个月。
三、两倍工资基数的确定
1.有约定,按约定。即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标准有约定的,支付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进行确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数额作为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然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来确定。但该月收入应扣除加班工资、奖金、福利等非常规性质的项目收入。
四、何种条件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劳动者,且用人的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