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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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布者:段敏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503人看过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时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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