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手机微信的普及,微信等聊天工具已经渗透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每个角落,微信大大地提升了社会的沟通效率,也逐步取代很多传统的沟通交流方式,其中就包括二手房居间业务活动,现在已很普遍使用微信与业主和客户传达信息,很多买卖都通过微信聊天促成。因此,通过微信聊天形式所表现的内容是否可以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显得尤为关键,笔者认为,微信聊天方式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微信聊天记录属书面形式之一,只要具备合同主要条款,买卖合同应当依法成立。
首先,通过微信促成的房屋买卖,要使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微信聊天记录应能体现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房屋具体座落、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上述合同的主要条款能够在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明确体现,并且能够体现当事人对上述关键条款表示同意的,该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依法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并不是说未订立纸质的书面合同,合同关系就未成立,微信聊天记录只要能体现合同主要条款的,买卖合同就成立了,一方反悔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促成房屋交易的,在纠纷发生后,一方主张合同成立的,应当对合同的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时除了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聊天内容外,还要举证证明所使用的微信与当事人的关联性,也即通俗地讲,微信的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否则,一方当事人一旦否认该微信是其使用的,与他没有关联性,那么该证据的真实性就无法确认。因此,应在微信交谈过程中通过聊天记录的有形形式固定微信与使用人之间的关联性,比如,让对方拍照发送产权证、身份证、银行卡等与当事人相关的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微信证据保全公证,在对聊天记录内容进行保全的情况下,也可以同时对微信当中的其他与使用人有关联的信息进行保全固定。
最后,通过微信成立的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都应当恪守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只要合同不存在履行的障碍,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让法院强制过户房子,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主张违约赔偿,包括双倍返还定金、中介费损失等,房屋涨价的,还可以主张房屋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