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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后没有尸检,能否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83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有争议、病历当中又没有确定患者的死因的情况下,尸检结果是明确死因的直接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方如果主张患者死亡原因是医方医疗过错造成,就要拿出死因的证据;反之,医方如果主张患者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组织器官病变造成,不是医疗行为造成,也要拿出死因的证据。

         但是,鉴于中国传统习俗,患者死亡后再行尸检,家属从情理上难以接受,万一家属错过了申请对死者进行尸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冷藏条件的可以延长7天),也不是一概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
一种情况是,如果鉴定的侧重点不是死因,而是侧重于其他方面,如,“诊断治疗行为与患者病情加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病情加重又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推理出,诊断治疗不当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样可以起到证明死因的作用。比如本案;又如,对“知情告知是否充分”的鉴定,等等,这些情况下,仍然可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病历当中没有明确认定具体死因,但医患双方如果能协商一致,共同认可患者的具体死因是什么,也可以据此“双方共同认可”的死因,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
第三种情况是,即便前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在法院委托第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被退卷后,患方(或医方)还可以积极联系其他鉴定机构,争取鉴定机会,如果其他鉴定机构同意鉴定,就让法院出面委托鉴定。
因为每个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内容,鉴定的侧重点可能会有不同。在患者死亡后没有尸检的情况下,尽管有以上种种办法,可以启动鉴定,但毕竟是被动之举,每种办法也仅仅只是一种可能性。
患者死亡后,如果病历当中没有给出确切死因,患方还是应及时申请尸检,明确死因,那么以后申请鉴定就不会因此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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