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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专业的说法是医院在整个医疗事故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参与程度是指人身损害在现存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范围或者幅度。
当人身损害与既往伤、病共存时,宜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全面审查病历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法医学检验,全面分析并综合评定人身损害在现存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因果关系类型提出: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完全原因)、主要作用(主要原因)、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次要作用(次要原因)、轻微作用(轻微原因)、没有作用(没有原因)。其中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是指既有损害,又有疾病。损害与疾病因素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影响,损害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现存后果,且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次要作用(次要原因)是指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次要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
其他人身损害鉴定中的因果关系指出: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首先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宜说明因果关系类型,必要时根据附录A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
在附录A(规范性)参与程度分级和判定规则中明确,A.1参与程度分级按照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类型),依次将人身损害参与程度分为以下六个等级:完全因果关系:96%-100%(建议100%);、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75%)、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50%)、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30%)、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10%);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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