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孕妇首次怀孕,产前检查明确诊断胎儿右侧腋窝、右前胸壁皮下多房囊?灶,考虑为淋巴管瘤,羊水穿刺行染色体基因检查提示染色体有异常,后孕妇坚持顺产,后因肩部难产导致右侧臂丛神经的产伤,孕妇家属以未及时行剖宫产为由导致损伤后果,要求医院赔偿。
下面分析赔偿比例问题,也就是医院侵权责任大小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经过法院指定对医院对孕妇的诊疗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后,《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对被鉴定人、胎儿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与胎儿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介于次要~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那么患者为什么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呢?
具体在本案中,患者从现有病历记载,不存在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中的重点阳性内容,比如身高体重、年龄、不良孕产史、家族史、妇产科疾病史以及心血管、呼吸、消化、泌尿、内分泌、血液、精神系统等疾病史,并且就医院相应医疗级别而言应当具备接诊患者的技术能力。患者自身存在特殊高危风险主要在于胎儿右腋下淋巴管瘤问题,存在肩难产的风险。 在胎儿时期存在的囊性包块,具有潜在的肩难产的高风险,系其自身因素与医院的过错结合最终造成其臂丛神经的损害发生。 因此,鉴定机构作出了介于次要~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最终案件经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5%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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