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问题分析
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存在新旧衔接问题导致标准不统一,作为用人单位方一方恐因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引起违法,作为劳动者一方顾虑企业是否没有按国家标准而存在少发,在此,笔者就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关于病假待遇最新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
老规定: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即依据工作年限实行60%~100%分档。具体规定如下: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新旧规定在内容上没有冲突,但在适用上老规定虽然继续有效但用的少,但法律也规定了可以继续用(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是包含老规定的。
关于病假期间待遇问题,包括湖北省工会对病假待遇处理上都是模糊不清楚的,参见省工会官网http://www.hbzgh.org.cn/2015/0608/451914.shtml。
笔者认为单位依据最新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是不违法的,当然也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依据老规定即60%~100%分档发放,并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当然从企业方考虑要把握请病假的流程、手续,防止员工泡病假。从劳动者方考虑要搞清楚企业请假流程手续,做好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对接,避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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