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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问题分析

发布者:何菲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908人看过

关于湖北省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问题分析

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存在新旧衔接问题导致标准不统一,作为用人单位方一方恐因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引起违法,作为劳动者一方顾虑企业是否没有按国家标准而存在少发,在此,笔者就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关于病假待遇最新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

老规定: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即依据工作年限实行60%100%分档。具体规定如下: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新旧规定在内容上没有冲突,但在适用上老规定虽然继续有效但用的少,但法律也规定了可以继续用(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是包含老规定的

关于病假期间待遇问题,包括湖北省工会对病假待遇处理上都是模糊不清楚的参见省工会官网http://www.hbzgh.org.cn/2015/0608/451914.shtml

笔者认为单位依据最新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是不违法的,当然也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依据老规定60%100%分档发放,并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当然从企业方考虑要把握请病假的流程、手续,防止员工泡病假从劳动者方考虑要搞清楚企业请假流程手续,做好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对接,避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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