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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4苏州XX与郭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益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1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州XX(以下简称苏州XX)与被告郭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XX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和被告郭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32614.1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6日止的利息1865.4元,并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4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原告给予被告最高额度27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业务品种为“精英贷”,期限为一年,年利率5.66%,现贷款已到期,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收到诉状并清楚起诉内容,我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我也有还款意愿,但是目前实在经济紧张,能否和原告协商,希望在时间上宽限一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7日,被告郭X与原告苏州XX签订了编号为BC20170XXXX00192《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一份,约定:借款人可支用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7万元,额度期限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每笔借款的金额、支用日期、到期日期、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以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款借据记载为准;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贷款人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照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逾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或在到期日不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或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用、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借款人负担;司法机关向借款人发出的一切法律文书均以本合同所载明的通讯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若有变更,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司法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仍以上述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借款人对此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2018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7万元,并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6月8日,执行利率为年利率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被告在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还款情况,截止2019年8月6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32614.11元,利息1865.4元。原告经催要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本息。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与江苏XX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由该所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原告为此支付代理费144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贷款承诺书、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欠款情况系统查询截屏、还款计划表、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XX与被告郭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即负有按月向原告付息并到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现被告未能按期付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及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郭X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被告郭X以经济紧张为由,要求宽限还款时间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XX偿还借款本金232614.11元、利息1865.4元(截止2019年8月6日),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二、被告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XX律师费14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70元,合计4387元,由被告郭X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该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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