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宏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6日 6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办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阶段
被告人:周某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承办律师:主办律师王宏
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王宏刑辩律师团队
案情简要:
一、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吴某某(山西省灵石县)接到一名冒充淘宝“迈奇旗舰店”客服人员的电话,对方谎称为其办理退货退款业务,骗其向指定账户转账共计30244元。其中,被害人吴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被告人梁某和“岳阳楼区胜和电器店”的店铺收款二维码扫码支付30000元(已发还);向周某某(被告人周某的下线)“安顺开发区湘黔佳慧购物店”的店铺收款码扫码支付244元(已发还)。被告人梁某和与周某某于次日将被骗钱款转移至被告人周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某将被骗钱款转移至被告人周某某指定的被告人许某的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许某再将被骗钱款转移至林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王某(贵州省云岩区)接到一名冒充淘宝客服人员的电话,对方谎称为其办理退货退款业务,骗其向指定账户转账25158元。其中,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被告人梁某和“岳阳楼区胜和电器店”的店铺收款二维码扫码支付13999元(已发还),向被告人周某“岳阳楼区周叶超市”的聚合收款码扫码支付5997元(已发还)。被告人梁某和于次日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某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某指定的被告人许某的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许某再将被骗资金转移至林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周某(浙江省台州市集聚区)在手机下载一款“满足贷”贷款APP,客服谎称办理贷款需缴纳保证金,骗其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被告人梁某和“岳阳楼区胜和电器店”的店铺收款二维码扫码支付4000元(已发还)。被告人梁某和于次日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某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某指定的被告人许某的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许某再将被骗资金转移至林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陈某(广东省湛江市)在手机下载一款“乾富金融”贷款APP,客服谎称办理贷款需缴纳保证金,骗其向指定账户转账支付共计6000元。其中,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人梁某和“岳阳楼区胜和电器店”的店铺收款二维码扫码支付3000元。被告人梁某和于次日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某再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某指定的被告人许某的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许某再将被骗资金转移至林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王某(福建省建瓯市)在手机下载一款“花无缺”贷款APP并提交贷款申请,客服谎称被害人王某贷款金被冻结,骗其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被告人梁某和“岳阳楼区胜和电器店”的店铺收款二维码扫码支付4000元。被告人梁某和于次日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某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某指定的被告人许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许某再将被骗资金转移至林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卢某(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通过抖音APP聊天加上一名陌生网友的微信,对方以虚假购物的促销活动为诱饵,骗其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1833元。其中,被害人卢某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人梁某和“岳阳楼区胜和电器店”的店铺收款二维码扫码支付1157元(已发还);向周某某“安顺开发区湘黔佳慧购物店”的店铺收款码扫码支付676元(已发还)。被告人梁某和与周某某于次日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某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某指定的被告人许某的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许某再将被骗资金转移至林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李某(北京市房山区)使用手机上网时,页面弹出一款APP后其点击进入,在同假冒的客服人员沟通中,对方谎称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以为其办理解冻为由,骗其向对方指定的账户转账14000元。其中,被害人李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向被告人梁某和“岳阳楼区胜和电器店”的店铺收款二维码扫码支付4000元(已发还)。被告人梁某和于次日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某将被骗资金转移至被告人周某某指定的被告人许某的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许某再将被骗资金转移至林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2020年4月18日,被害人陈某(四川省眉山市)接到一名冒充淘宝客服人员的电话,对方谎称为其办理退货退款业务,骗其向指定账户转账支付15380元。其中,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被告人周某微信商户支付380元。
一审最终判决(未上诉):
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宏刑事辩护团队辩护思路:
被害人陈某的一万余元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
王宏刑辩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