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宏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7日 6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办理阶段:一审阶段
承办律师: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王宏刑辩律师团队
主办律师王宏助理刘雪梅助理刘如柱
公诉机关案号:柳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法院一审案号:(2020)晋1125刑初122号
涉嫌罪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经营罪
一审判决: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简要:
某县检察院指控: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军非法获取了某某县某汽贸公司户下的部分挂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牌等挂车证件,并在其办理的某区某某挂车服务部超越其生产经营范围,非法组装、加工未经国家工信部公告准予其生产的半挂车,予以销售,赚取利益。经查证,被告人王某军向养车户闫某销售挂车1辆及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2本,经营金额6.4万元;向养车户曹某出卖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2本,金额3.2万元;向养车户葛某等2人销售挂车2辆,金额4.5万元。
认定王某构成两项罪名: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非法经营罪。
王宏律师团队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军构成买卖国家机关罪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王某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225条要求,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触犯的法律级别限于“国家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其次生的权力专属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定罪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的明确性必须根据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立法解释及法定的司法解释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否则,不应当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和从重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第2条,已经明确了刑法中“国家规定”不包括部门规章。
综上,辩护人认为,以违反工信部关于特殊许可的规定作为非法经营罪的条件,与法不符。
二、王某军拥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
1.王某军系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归案,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属于法定自首情节;
2.王某军归案以后,较早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王国军没有违反犯罪前科;
3.王某军在过往的人生岁月里,救助老人和受伤修理工的行为,可以作为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小、从轻处罚对社会危害不大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对一个人的从轻量刑,应当根据经验和理性去考量,而不应当受到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制,对此法官应当独立裁判,不要去机械裁判,以实现刑法设立的最终目的,即特殊预防犯罪之目的;即使对于定罪和从重量刑,辩护人依然认为,在保证证据不涉及非法排除的情况下,只要有资格进入法庭的证据,法官就应当摈弃死板的证据规则,灵活的根据基础的在案证据,,根据经验和理性自我判断,作出公正的裁判。
辩护人举出王某军的品格类证据,是因为辩护人坚信,一个人的品格是其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被告人品格证据可以证明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环境背景,考虑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及素质,从而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选择实施对其改造和重返社会适合的刑罚方法,可以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目的。
综合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够对王某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
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
王宏刑辩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