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晓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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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主任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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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0余万元获缓刑

发布者:闫晓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0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人王X在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中,没有抵挡住诱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作企业给付的好处费,并为其谋取利益,事实非常清楚。对王X该如何定罪?


《刑法》第163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一种。简言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身份上,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谋取利益的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且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亦可构成本罪。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5、数额较大。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指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100万元以上。

6、主观上是故意的。

确实构成犯罪了该怎么办?如本案王X这般,定罪的事实很清楚,该怎么办呢?那就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寻找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争取轻判。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坦白、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等。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包括: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因素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对象、后果等)、退赃、退赔、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和解、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本案中,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提出王X具有立功、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退赃、初次犯罪人身危险性小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合议后对其判处了缓刑。

最后想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管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都要明白,职务行为是不可收买的。

闫晓菲律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5年,党龄17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天津得安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