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晓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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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主任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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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代理被上诉让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者:闫晓菲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3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女,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彤,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理人:陆XX(被上诉人郭XX之妻),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天津XX实习律师。

上诉人郭XX因与被上诉人郭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5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XX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兄妹关系。被上诉人于2018年5月25日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陆XX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2010年8月27日,上诉人及上诉人之母黄XX共同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即该房屋为上诉人与黄XX共同共有。2019年4月1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监护人陆XX及黄XX等人签订《财产分配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占有该房屋60%的份额。上述份额其中包括上诉人所享有的50%房屋份额,即上诉人已通过该协议将自有的50%房屋份额赠与至被上诉人。该协议签订后,协议各方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现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赠与的50%房屋份额。本案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协议内容及房屋权属等基本情况,一审判决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郭X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郭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中原告对被告赠与的坐落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XX1-1-702号房屋50%的房屋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坐落和平区新文化花园新雅居1-1-702号房屋系原告与案外人黄XX共同共有。2019年4月14日,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陆XX、黄XX、郭XX、李XX等有关人员共同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内容为:“1.2010年郭XX投资7楼占比50%,加上5个子女分配应得份额1/5,为60%应为郭XX所得,以现价为800万故决定在以后的财产分配中,500万归郭XX所有,如房屋降价按总数的60%归郭XX所有。2.投资影楼应有郭XX的份额,以1/5来分配也同意按投资比例也可,由家庭成员研究决定,在今后的洽谈中,由李XX代表郭XX并遵从李XX的处理意见。3.在郭XX的生活、治疗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问题上,陆XX应承担郭XX的生活、治疗的主要责任和费用,其他亲属均为辅助和亲情上的支持,给予精神人力上的支持。”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为由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财产分配协议》,并无明确的原告将案涉房屋50%份额赠与被告,被告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原告主张撤销对被告案涉房屋50%的房屋份额赠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提交的(2020)津0101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书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主张案涉《财产分配协议》系受胁迫而签订,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其受胁迫的事实存在,各方当事人对《财产分配协议》的真实性认可,该《财产分配协议》并无上诉人赠与被上诉人50%的房屋份额,被上诉人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赠与法律关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撤销赠与的主张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郭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闫晓菲律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5年,党龄17年。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天津得安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