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370120**********
执业机构: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票据
原告:王某,男,194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山东省,电话:。
第三人:邹平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宗升
住所地:邹平县成黄山一路,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所持有的邹平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1万元职工股权属于原告所有;
二、本案讼费由被告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多年好友兼同事关系,2003年原、被告工作单位邹平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兴建韩店水库,因水库兴建投资、租地费用巨大,为筹集资金,单位要求在职普通职工必须入股一万元,鼓励离退休职工入股但不做强制要求。当时原告已办理内退手续,为了支持单位工作,仍准备股金一万元准备入股。
2003年3月,被告李某找到原告王某,表明因为家庭生活困难,实在没钱入股,得知原告想购买股份后,请求原告顶替其名额出资,原告表示:自己本来也准备入股一万元,顶替被告的指标就算朋友帮忙,实际出资人仍为原告自己,盈亏自己承担。被告再三感谢后拿着原告的股金购买了单位一万元职工股,原告未再以自己名义购买单位股份。
因兴建水库各项费用花费巨大,盈亏难测,入股后两年未分红,期间部分职工见盈利无望办理了退股,原告本着支持企业长久发展的想法,一直坚持持有股份。约两年后水库稍有盈利,开始给职工分红。2005年被告主动将分红存折送到原告手中,从2005年第一次领取分工款至今已11年之久分红款一直由原告领取,期间被告还配合原告换领了存折。
2016年3月,单位准备对水库进行改制,入股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股金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股份,原告选择仍继续持有股份。被告得知后见利忘义,2016年3月20日,被告妻子到原告家里表示:被告的孩子离婚带孩子没有正式工作,家里实在困难,请求给原告三万元补偿,将分红存折购回,原告不同意被告妻子的提议,被告便表示不再配合原告行使任何股东权利。
原告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当依法享有股东权益,但多次找被告交涉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邹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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