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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刘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者:济南专业票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8日|分类:股权纠纷 |257人看过

【案件概述】

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系金生公司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13日,公司注册资本817万元,双方合法持股比例为49%与51%,被告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分别于2005年1月17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4月18日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增资、变更股权比例、修改公司章程。原告股东会会议决议的签名及印章均非原告本人所签、所印,被告也从未进行过分红,被告种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分别于2005年1月17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4月18日伪造股东会会议决议并以虚假的股东名义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公司增资、变更股权比例、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原告股东利益;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股东权益的损害。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历次股东会决议内容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申请撤销没有事实根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侯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伪造股东会会议决议并以虚假的名义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亦不对金生公司分别于2005年1月17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4月18日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侯xx”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原告侯某主张的被告刘某侵害其股东利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侯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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