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370120**********
执业机构: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票据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4809号 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 法定代表人:许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飞,山东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玉杰,山东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信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学勤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