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370120**********
执业机构: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票据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对被告的清偿行为,并判令被告返还清偿款540606.6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从未收到原告偿还的款项,原告所起诉的540606.62元付款人为某玉公司,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6元,由原告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