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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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刘庆庆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540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借贷行为不具备借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1、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

4、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5、 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6、 高利贷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部分,借款人不同意支付的,则该部分利息仍然得不到法律保护,如已经支付但要求返还的,则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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