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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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刘庆庆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0日|分类:抵押担保 |507人看过

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超出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可以在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担保法》规定为准。

2、担保法规定的免责情况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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