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中,关于律师费是否支持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争议很大。那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如何能够让对方承担律师费呢?
首先,根据本律师先前承办过的合同纠纷案件及现行司法实践,本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了具体的约定,只要该合同合法有效,就应当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律师费。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呢?
(1)对于签约双方较为公平的约定条款,可以参考如下内容:
本协议/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翻译费、评估费、调查费、商检费、鉴定费、公证认证费等相关合理支出费用。
(2)如合约中一方(如“甲方”)居于强势地位、对于条款内容享有决定权,那么该方可以这样约定:
司法管辖:“本协议/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费:可将律师费的约定单独置于乙方违约责任条款之后,如“乙方如违反前述约定的,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退还甲方费用外,还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翻译费、评估费、调查费、商检费、鉴定费、公证认证费等相关合理支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