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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霞|时间:2020年06月23日|2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皋磨民初字第919号 原告狄X,女,1977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7XXX,汉族,住如皋市XX, 委托代理人A,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X,男,1978年4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8XXX,汉族,住如皋市XX, 原告A与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1999年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2002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九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3年2月12日在如皋市XX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A,××××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A,现均在读书,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自2012年开始,被告XX性格、脾气发生很大变化,被告不正常外出打工挣钱,原告劝说被告时就会遭到被告的殴打,2013年夏天,因为被告不外出打工挣钱,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动手打原告,后来原告看在子女的面子上原谅了被告,但被告仍是不改,同年年底又动手打原告,原告因此负气回娘家生活,被告请人到原告娘家做和好工作,当着众人的面被告当场跪地请求原告及原告家人的原谅并口头保证努力工作赚钱,不殴打原告了,此后,被告按照承诺有所改变,但坚持时间不长,又暴露出不努力工作、动手打人的缺点,2015年被告仅外出打工三个月左右,从5月份开始就在家无所事事,原告好言劝说,被告一直不听,被告购买了多架玩具遥控飞机,整天在家中玩飞机或者睡觉,不思外出工作挣钱,今年8月8日晚,原告想说服被告外出努力工作赚钱,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就殴打原告,被告用拳头打原告的头部,用手抓住原告的头发,将原告从楼上倒拖至楼下,导致原告身上多处青紫、浑身疼痛,事后被告一直没有悔改之意,并主动提出要求与原告离婚,但一直不配合原告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原告经考虑对被告不负责任并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很失望,现在原告被逼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A、B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子女抚育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X辩称,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农历11月29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2月12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A,××××年××月××日生一女A,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感情尚可,近年来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9月10日,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应准许离婚,综观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结合在一起;婚后经过较长时间相处,并生育有两个女儿,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在一定的纷争,但只要双方摆正心态、多作沟通与交流、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尤其是被告A要对家庭、妻女负责,多关心体贴原告A,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XX,原告A主张其与被告B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A要求与被告BX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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