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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霞|时间:2020年06月23日|1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3民初915号 原告D,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孙某、B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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