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霞|时间:2020年06月23日|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皋磨民初字第0564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A, 原告A与被告B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的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原告A负担, (此页无正文内容)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