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霞|时间:2020年06月23日|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00879号 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XX,组织机构代码771505875,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如东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