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霞|时间:2020年06月23日|4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啸峰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二初字第0055号 公诉机关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1998年至2006年间曾任如东县某某医院院长,现任如东县某某医院(民营)院长,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霞,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受贿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史建功、张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如东县某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采购、货款结付、人事招录、工作安排等方面为药品经销商季某某、如东县某某医院职工陈某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季某某、陈某父亲陈立如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3000元,占为己有, 起诉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00年至2006年间,先后四次收受季某某所送的人民币70000元,占为己有,辩护人认为其中有16000元不应认定为其受贿数额,根据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04年和2005年清明节前后,季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了四盆雀舌盆景,价值人民币16000至18000元间,故被告人周某某认为2004年和2005年其分别收受的季某某的20000元中含有季某某给付其的盆景款,季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反映,她与被告人周某某没有人情交往和经济交往,但其对从被告人周某某处取得过雀舌盆景的事实并不否认,且其后也知道雀舌盆景的价值比较贵,两盆雀舌盆景就值几千元,既然季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之间没有人情和经济交往,那么无论是被告人周某某认为的“买卖”,还是季某某认为的“要”,季某某均应支付对价,被告人周某某认为其收受的季某某的款项中含有季某某给付的盆景款完全在情理之中,二、被告人周某某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应当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有悔罪表现,应依法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周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周某某平时的现实表现好,为如东县某某医院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工作,虽功不能抵过,但也希望法庭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早日回报社会的机会, 六、被告人周某某身患多种疾病,且家庭情况特殊,希望法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七、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如东县某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采购、货款结付、人事招录、工作安排等方面为药品经销商季某某、如东县某某医院职工陈某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季某某、陈某父亲陈立如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3000元,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如东县某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采购、货款结付方面,为药品经销商季某某谋取利益,于2000年至2006年间,先后四次收受季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70000元,占为己有,分述如下: 1.2000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季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200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医院至丰西乡(已并入某某镇)的路上,收受季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3.200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季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4.200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季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如东县某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招录、工作安排方面为该医院职工陈某谋取利益,于2000年年底的一天在其家中收受陈某父亲陈立如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出全部赃款,现暂存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季某某、秦某某、陆某某、解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如东县某某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书证;如东县卫生局、如东县某某医院出具的情况综述;如东县某某镇玉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辩解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对辩护人所称,季某某先后两次向周某某购买四盆雀舌,其对价款应当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经查,关于雀舌盆栽一事,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没有提到此事,审查起诉阶段提到了盆栽的事,后检察院找季某某核实,季某某证实有此事,是向周某某要的而不是向其购买的,盆栽数量只有两盆,且提到当时并不清楚此盆栽如此值钱,两盆雀舌养了三年左右,由于其不会管理,枯死了,由于药品经销商季某某送钱给被告人周某某的目的,是希望被告人在药品采购、货款结付方面给予关照,而被告人周某某收下季某某的钱款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因此,对季某某所送人民币70000元应认定为受贿款,至于辩护人主观上分析,季某某所送的钱款中含有给付被告人雀舌的对价款,并无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2、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能积极退赃,被告人工作中表现良好、曾为医院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工作”等辩护意见与庭审查证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已退出的涉案赃款,由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从暂扣款中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涉案赃款人民币73000元,应予没收,由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从暂扣款中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顾薛慈 审判员顾峰人民陪审员管永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孟良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