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霞|时间:2020年06月23日|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民终字第1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上诉人A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洋民初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A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