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霞|时间:2020年06月23日|2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小雅与张小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皋新民初字第0298号 原告黄小雅, 委托代理人张霞, 被告张小朋, 委托代理人冒亚兰, 原告黄小雅诉被告张小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林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霞、被告张小朋及其委托代理人冒亚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小雅诉称,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在学校期间两人开始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参加工作后两人分手一段时间,2012年夏天,两人相遇后又开始恋爱,2013年正月初六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7月25日登记领取结婚证,8月24日生育一子张政煜,原告婚前对被告不了解,婚后逐渐发现原告的不足之处,为此原告也和被告交流,但被告一直我行我素,2014年1月双方因为儿子买奶粉发生矛盾,被告辞掉工作,离开原告和儿子,2013年年除夕,被告虽然去原告娘家接原告,但是并没有和好的诚意,态度不好,原告未和其回家,此后,原告一直生活在娘家,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对婚生子不闻不问,不承担任何抚育费用,2014年3月双方经同学做调解工作未能和好,原告对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很失望,对双方的婚姻丧失共同生活的信心,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政煜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子女抚育费, 被告张小朋辩称,原告诉状上写的双方恋爱结婚时间以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是同学关系,在学校期间双方就确立了恋爱关系,虽然分手过,但是在再次相遇又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关系也是比较好的,对原告提出的离婚的原因,被告认为只是和原告在家庭琐事上观点不一致,最主要的就是买奶粉一事产生了歧义,事实是因为被告隔天晚上刚把南通租房的房租给掉了,身上正好没有钱,并不是说不为小孩买奶粉,去年年三十,被告独自去接原告回家过年没有成功,但是下午又和母亲及其他亲戚一起去接原告回家,可见被告是诚心诚意要求与原告和好,所以希望原告看在出生不久的孩子的份上,不要和被告离婚,和被告和好或者撤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小雅与被告张小朋原系同学关系,双方在学校期间建立恋爱关系,毕业后分手,于2012年夏天相遇再次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正月初六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同年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8月24日生育一子张政煜,原被告婚后一度感情很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自2014年1月双方因为儿子买奶粉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开原告及婚生子,婚生子吴政煜现一直随原告生活在原告娘家,2013年除夕,被告到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过年未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未形成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申请书复印件、婚生子张政煜的出生证明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是否准许离婚应当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是否存在和好可能进行综合评判,综观本案,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后举行结婚形式并登记领取结婚证,系自主合法婚姻关系,应认定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一度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子,双方虽自2014年1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且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遇事多作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处理好双方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尤其被告张小朋应多关心爱护自己的妻儿,原告黄小雅亦要宽容相待自己的丈夫,两人共同经营家庭,抚养年幼的儿子长大成人,夫妻间增进信任,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小雅要求与被告张小朋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黄小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审判员尹建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寿平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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