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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亲办案件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杨丹丹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523人看过


律师亲办案件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丹丹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案情:

去劳务市场找工作,被叫去在位于的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2016年1月30日早上8点左右,在干活时发生事故,从家楼房掉落,后被送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因及家属负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已于2016年5月13日被迫办理了出院手续。甲住院期间,其家人多次向房主丙提出赔偿要求,遭到拒绝。据悉真正的包工头为,但本人联系不上,身份信息不详。家属无奈找到本律师咨询,并委托本律师办理此案。

二、工作思路:

(一)案件争议焦点

1.以何种案由起诉能大限度保护的合法权益;

2.该案的损害事实如何证明。

(二)委托人对案件意见

本人表示愿意全面配合律师工作,希望律师能够尽可能多的为自己争取到合法的权益。由于家境困难,治疗已经花费十多万,还需更多治疗费用,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及家人希望先不做伤残等级鉴定,待起诉拿到一部分钱之后再行鉴定再重新起诉

(三)案件思路及法律分析:

1.案件办理思路。在甲的家属对案件基本事实无法确认的情况下,经过与律师讨论之后决定:首确定案件事实,走访事发地和医院,询问事情经过。其次,确定起诉对象,作为事发房屋的房东是唯一能够确定的事实,而介绍人乙的信息不详,且其不是真正的包工头,虽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但其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均无法查证。经过一番调查之后律师确定了的身份信息,于是诉讼对象定为,准备立案后追加最后是否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基于甲的家属的要求,在告知法律风险后没有申请,后在开庭前变更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2.案件法律分析。

1)以何种案由起诉能对大限度保护的合法权益。叫去在的房屋内干活,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作为实际施工人,而之间签订了一份包工协议,作为实际的包工头。本案中关键是甲因事故导致其记忆出现问题,案事实没有任何记忆,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风险大举证困难,而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很多的法院案例作为支撑,因此本案最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

2)该案的损害事实如何证明。该案的事实经过连本人都无法说清,使案件的办理难度无形中增大,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采信度自然不及直接证据及当事人的自认,但就本案来说,一切可以搜集到的信息材料都可能是决定案件成败的证据。因此律师一方面联系司法所人员中间协调,目的一是为解决此事,二是以公权力机关对事实所做的笔录作为案件证据,另一方面采取录音、走访查找等方式搜集和固定证据。

三、工作方式及内容(时间顺序还原):

1.201641日,甲的家属到律所咨询本律师,201646日,甲与本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2.2016年47-2016年5月17日,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本律师在起诉前对本案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庭前准备。

3.2016年4月20日,承办律师联系房主丙所在地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进行调解事宜。

4.2016年5月20日,该案于人民法院立案。

5.2016年6月27日,该案开庭,递交伤残鉴定申请书。后因本律师私人原因该案转由其他律师办理

四、办案心得:

1.本案的亮点在于受伤之后脑部出现选择性失忆,对本案的主要事实完全无记忆。本律师在委托前就专门跑到事发地、医院等核实案件情况,确定存在受伤事实和房主之后才接受委托,并介入案件积极进行调查。

2.本案在起诉之前,代理律师已经充分地向及其家属说明了是否要做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的利弊、程序及可能造成的诉讼时间拉长的后果。则希望先起诉拿到一部分钱之后再行鉴定再行起诉,作为代理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为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便尊重的意愿没有申请鉴定。但因本案出现新的事实可能造成审限拉长,于是代理律师再次建议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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