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桂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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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广东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者:欧桂珍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5日 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欧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城西三号区北XX

法定代表人:温X,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X因与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申请再审称:XX公司应向李X赔偿拖欠工资、社保费用、违约金等,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X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XX公司应否向李X赔偿拖欠工资、社保费用、违约金等。

李X主张XX公司应向其发放2017年度剩余年薪和未休假工资,但根据XX公司提交的北京XX公司出具的《广东XX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XX公司2017年度营业额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剩余年薪部分的条件,二审法院对李X主张XX公司发放剩余年薪的意见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而李X主张的未休假工资实为加班工资,经审查XX公司向李X发放的每月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李X要求XX公司再支付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李X要求XX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李X可申请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本案双方都不能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李X请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驳回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正确。另外,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XX公司协议期内单方不履行协议才需向李X支付违约金,现李X无证据证实XX公司单方不履行合同,李X主张XX公司应付违约金缺乏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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