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龙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5年12月18日被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新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陶慧,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自2008年起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多次到新平县xx镇xx村委会某小组集体林某山林内开垦林地。2015年3月底,被告人龙某又雇请挖机到某山内新开挖林地,并将原有的坡地改为台地时,被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发现。经鉴定,被告人龙某2008年至2015年期间在新平县xx镇xx村委会某小组某山实际开垦林地面积11.63亩,林种为防护林,现场原有林地的地表植被已被毁坏,林地原貌发生改变。
被告人龙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1.63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陶慧提出被告人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