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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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案例

发布者:陶慧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3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分别利用担任某镇某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某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某镇人民政府从事招商引资土地流转工作过程中,采取虚报、虚增土地流转面积的手段,共同非法骗取某某公司支付的土地流转租金2447422.5元,已支付309860元,其中龙某某个人得到143865元;白某某个人得到144835元;张某某个人得到21160元。剩余的2137562.5元因未到合同价款期尚未支付。

  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清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提交了户口证明、会计凭证等书证,证人白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土地流转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共同骗取土地流转租金,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骗取的资金中,剩余的2137562.5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龙某某的辩护人陈建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存在自相矛盾;2、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3、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白某某的辩护人陶慧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土地流转合同过程中,虚报、虚增土地流转面积共同骗取某某公司土地流转租金共计人民币2447422.5元。三名被告人实际得到人民币309860元,其中被告人龙某某得到143865元,被告人白某某得到144835元,被告人张某某得到21160元,剩余的2137562.5元因未到合同价款期,某某公司尚未对三名被告人支付。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在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土地流转合同过程中,虚报、虚增土地流转面积共同骗取某某公司土地流转租金共计人民币2447422.5元。三被告人实际得到人民币309860元,其中被告人龙某某得到143865元,被告人白某某得到144835元,被告人张某某得到21160元,剩余的2137562.5元因未到合同价款期,某某公司尚未对三被告人支付,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尚未对三被告人支付的2137562.5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白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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