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8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奎劳人仲案字(2013)第63号裁决书,被告提交的护照、照片、登机牌、录像资料、录音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病历及住院通知单、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多组证据,被告均不予认可。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应综合考量其证明效力。被告提交的工作服与被告提交的在泰国拍摄的照片中所穿工作服有相同的标志,该标志在原告在互联网各网页中发布的标志均相同,与被告提交录像中厂房二层楼房顶部标注的厂标也相同;且被告提交录像中2013年8月考勤表中明确标注了崔****8月1号-8月31号病假。综上,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