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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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周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7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24254.73元,被告中国大地公司虽辩称被告周向阳发生事故后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赔,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尽了提示说明义务,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部分损失24254.73元,应由被告中国大地公司赔偿。

王秀娟律师(联系电话13953618361),九三学社社员,高级职称,山东艾立特律所执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