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7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贺某、王某乙、马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洪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贺某、王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乔嘉勇、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卢锦林、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秀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和王某丙、韩某(另案处理)以及由被告人王某甲纠集的被告人王某乙、马某、贺某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国景酒厂内欲对郭某丙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刘某、王某乙、马某、贺某将郭某丙打伤,致郭某丙左眼眶内侧壁及上壁骨折。经法医鉴定,郭某丙的伤势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贺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马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又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贺某、王某乙、马某、刘某与被害人郭某丙就民事赔偿事宜自行达成协议,被告人郭某甲、王某甲、贺某、王某乙、马某、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郭某丙请求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