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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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盛**、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8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相关款项的交付情况,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19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陈述的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数额情况,因被告均无异议,该利息及本金偿还情况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顺序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被告的还款时间节点、金额及原、被告双方对还款顺序的约定,经本院核算,至2015年8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41499.34元,利息31435.38元,并应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被告盛**作为借款人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被告张**的责任问题,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虽主张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盛明英曾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盛明英的个人债务,亦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上述借款应当属于被告张**与被告盛**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王秀娟律师(联系电话13953618361),九三学社社员,高级职称,山东艾立特律所执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