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8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报酬支付及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问题产生纠纷并引发的诉讼。原审应当对被上诉人是否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变更后对合同履行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等事实作进一步审查,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