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7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建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娟、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忠、王文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结婚时被告索要彩礼70000元,要求返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初二,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梳妆台一张、电脑桌一张;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结婚前,被告给付原告见面礼10100元,“要媳妇”时给付彩金20000元,结婚前被告给原告购买五金及电动车支出部分款项。被告患有听力××,现家庭生活困难。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诉至本院。